一、保險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期限
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,經(jīng)過審查之后,不論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,都應該在7日內作出決定。符合條件的,7日內立案;不符合起訴條件的,也須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。對于后一種情況,如果當事人對裁定不服,可以提出上訴。
案件的審理期限根據(jù)一審、二審的審級又有區(qū)別。
在一審中,還要區(qū)分是否為簡易程序進行審理。一審的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,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理完畢。經(jīng)本院院長的批準,可以延長6個月,若還有需要延長的,則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。一審的簡易程序案件,其審理期限就只有3個月,且不得延長。
二審中不存在簡易程序,其審理期限從二審的立案之日開始計算,一般為3個月;有特殊情況的,經(jīng)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。
再審的審理期限是分別與一審和二審相對應的,按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,審理期限為6個月;按二審程序審理的,為3個月。
在案例的受理和審理期限方面,保險合同糾紛與其他的一般民事糾紛沒有什么區(qū)別。
《保險法》規(guī)定:“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,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,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。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,自知道保險事故發(fā)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。如果不及時報案,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遲延通知而導致我公司增加的查勘、檢驗等項費用。
簡言之,就是人壽險賠償請求權5年內有效,其他險2年內有效。
二、保險糾紛報案注意事項
報案一定要盡早。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,業(yè)務員,出險人的親戚、朋友均可。
報案時應當說明的情況有:
(1)保險單號
(2)報案人姓名、與被保險人關系、報案人聯(lián)系地址、電話、其他聯(lián)系方式,如果是業(yè)務人員報案,還應提供業(yè)務員號。
(3)出險人姓名、身份證號碼(或其它身份證明名稱及號碼)、聯(lián)系地址、電話、其他再聯(lián)系方式。
(4)出險情況(包括出險時間、出險地點、事故原因、出險經(jīng)過、出險結果等項目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