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是指什么
所謂的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,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。保險合同內容變更包括被保險人地址變更、保險標的數(shù)量的增減、品種、價值或存放地點的變化、保險期限、保險金額的變更、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等等。各國保險立法一般規(guī)定,保險合同有效成立后,因一定情勢變化,投保人可以請求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,但須經(jīng)保險人的同意,辦理變更手續(xù)后方能生效。
依我國《財產(chǎn)保險合同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保險合同的內容須經(jīng)當事人的協(xié)議變更,且保險人應當在原保險單、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,以資證明。另外,因保險合同其他內容的變更,往往保險費或其他條件亦隨之變更。
我國《海商法》第236條規(guī)定:“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時,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。保險人收到通知后,可以解除合同,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條件、增加保險費。”
二、變更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
1、保險合同無效
(1)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
(2)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
(3)自始無效與失效。
2、保險合同解除,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(fā)生的情況,使合同無效的行為。
3、保險合同復效
保險合同復效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。中止期內,保險人不需負責任。例:如壽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交納保費,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復效。
復效的法律后果:已復效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
4、保險合同終止,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,由法律規(guī)定的原因出現(xiàn)時而不復存在。
